中共绥化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单位(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递交入党申请书。
第七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正式党员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申请人的入党动机和对党的认识,给予鼓励、提出要求,指出争取入党的努力方向。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党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党总支审批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九条 党支部要及时指定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按期做好积极分子考察写实工作,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有进有出,有增有减。对于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应分为一般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入党积极分子两个层次。不同层次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一般入党积极分子,要有正确的入党动机,在各项工作中表现积极,从申请入党到确定为积极分子的考察时间不低于一个月;重点入党积极分子,要政治思想好,取得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结业证书,综合素质高,学年(期)综合素质测评列班级总人数前50%,群众民主支持率在60%以上,从一般入党积极分子到确定为重点积极分子的考察时间不低于六个月。
第十一条 党支部要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方法有:
(一)利用党校集中培训。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学习讨论,对他们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以及政治形势的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
(二)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学习小组,定期开展活动,要求他们写出学习体会和思想汇报,同时吸收他们参加一些党内活动,进行经常性教育。
(三)培养联系人与他们定期谈话(每学期不少于两次),进行面对面教育,并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
(四)定期考察。党支部不仅要坚持在平时注意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工作、学习和作风等方面的表现,而且至少每半年要坚持对一般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列入重点积极分子后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由培养联系人对其评议分析,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写实表》,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和要求,并将考察的结果反馈给本人,促使其不断进步。
通过培训和经常性教育,使入党积极分子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共产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生的信念。
第十二条 对进校前递交过入党申请或已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学生或教职工,党组织要及时接收有关材料,经鉴定合格后,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时间连续计算。
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或毕业离校,要将有关培养教育等材料转交调入单位的党组织。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党总支审批通过后列为发展对象,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结合我校的实际,把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具体化为易于操作的“三条硬线”。
一是政治方面,必须是拥护党、热爱党、有理想、有觉悟的优秀师生员工,思想进步、奋发向上,较好学习和掌握党的基本知识,参加党校学习并取得合格成绩。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模范遵守学校的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者,处分期内不能发展入党。
二是业绩方面,发展教工党员,一般要求在近三年来荣获校级以上优秀教师、教学能手、优秀寝室导师、优秀班主任、先进个人、劳动模范等称号;发展学生党员,要着重考察发展对象的综合素质,包括品行表现、学业表现、体育表现、职业技能表现和社会实践表现等五项,具体条件如下:一年级第二学期确定发展对象考察其一年级第一学期综合素质测评,须列班级总人数前30%;二年级确定发展对象考察其第一学年综合素质测评,须列班级总人数前30%;三年级确定发展对象考察其第一、二学年综合素质测评,至少有一次列班级总人数前30%;四年级第一学期确定发展对象考察其第一、二、三学年综合素质测评,至少有两次列班级总人数前30%。本学年有一个学期品行表现不合格者或考试考察课程不合格者,不能发展入党。
三是群众基础方面,教师在本单位(部门)、学生在本班级进行民意测验,同意推荐率不低于80%。
第十五条 按照优化结构要求确定发展对象,要体现优化分布,比例合理。发展学生党员要以“一年级有党员,二年级建立党小组,三、四年级建立党支部”为目标。一年级慎重发展,二年级积极发展,三年级适度发展,四年级控制发展,年度内各年级发展党员数占总数的比例原则掌握在:一年级10%,二、三年级70%,四年级20%。
第十六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以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十七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八条 基层党组织必须对确定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和党的基本知识。
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条 党支部应采取召开各种座谈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征求党内外群众对发展对象的意见,并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处理党内外群众所反映的问题。
征求党内外群众对发展对象意见应采取的方式:(1)个别访谈。(2)开座谈会。(3)民意测验。(4)进行公示。
在接收新党员前,必须进行公示。党支部应将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级班级、申请入党时间、确定为积极分子时间、支委会意见及准备发展的时间等,通过宣传栏、校园网等方式,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一周。
第二十一条 对党内外群众反映问题的处理:对党内外群众反映的问题,党支部要认真进行分析研究和调查核实,并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1)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如查无实据或与事实不符,不影响发展。(2)如反映的问题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或有一定问题,尚不具备党员条件,应暂缓发展。(3)如反映的问题较严重,且情况属实,应不予发展。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二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大四下学期学生、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学校的教工,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要将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报党委组织部预审。
党委组织部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入党材料是否齐全、清楚,是否符合要求。
(二)是否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培养教育和考察过程是否完整,措施是否有效。
(三)是否经过政治审查,重要问题是否查清,本人主要经历、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是否清楚。
(四)是否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群众反映是否好,群众威信是否高。
(五)入党信念是否坚定,入党动机是否端正,思想觉悟是否高,政治品质是否好。
(六)工作、学习等方面综合表现是达到“三条硬线”要求,先进性是否明显。
审查结果通知党总支,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四条 经学校党委组织部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一般由党支部书记主持,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五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包括党员和群众意见、工作和学习表现、政审结论和进行公示的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应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党总支审查。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七条 党总支应在两周内召开总支委员会,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进行审议,签署意见后报党委审批。
第二十八条 党委审批前,党委组织员应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做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九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党员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总支。党总支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总支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三十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和党总支的审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一条 党总支应及时将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是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的一种必要仪式,体现了入党的庄重性和严肃性。入党宣誓由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进行,除全体党员参加外,可吸收一部分积极分子参加。
第三十三条 党支部要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重点考察他们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党的决定、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保守党的秘密、发挥党员作用情况。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前一个月,本人应向党支部递交书面转正申请总结自己在预备期间思想、工作表现情况,改进和提高情况。
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党总支审议,并报党委批准。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党总支审议;报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党总支应在支部大会后两周内召开总支委员会集体讨论审议,签署意见后报党委审批。
第三十六条 党委对党总支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及时通知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七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将其考察情况表及有关材料装入档案,及时转给调入单位的党组织。
第三十八条 党支部对转入的预备党员,要认真做好继续培养工作。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九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学生党员的有关材料,交学生所在党总支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条 各党总支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党委将不定期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检查。
第四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每年要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党章规定现象的查处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党委及组织部应当重视对专兼职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三条 党委将严肃查处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绥化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绥院发[2006]34号)同时废止。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发展党员工作 细则
党委办公室 2015年9月21日印发
共印15份